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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9-16  点击:[]

系统各办学单位、校内相关学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工作,遵照《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国开教〔2024〕1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5年5月15日


天津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学校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遵照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细则适用于学籍注册在我校的国家开放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及新生电子注册

第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实行注册入学制度经审核满足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国家开放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注册高等学历教育相应类别、层次、专业的学籍,在规定期限按相关要求到我校各学习中心(含各区开放大学学院和直属办学部门,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 学生注册入学时须填写的《国家开放大学新生报名登记表》签字确认信息准确、承诺内容属实。报名登记表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和图像照片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中的重要依据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四条 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范围内按学期进行课程注册。

1.学生根据学习中心的教学安排,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辅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自主选择拟修课程,或由学习中心根据教学安排进行整体选课,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由学习中心为学生进行课程注册。

2.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第三章 学籍及学习年限

第五条 国家开放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八年内有效。

第六条 专科、专科起点本科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五年。

章 学生信息管理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民族、政治面貌等。学习中心在接收到新生学籍数据后,在限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对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若学生信息有误,须组织填写并上报《学生基本信息更正情况统计表》同时上报修改信息的支撑材料。属招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错误的,在入学第一学期提供修机会。

学生基本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学生在学期间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变动的,须由学生本人及时向学习中心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

按照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学生毕业后不得对学习期间和学历信息上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

章 学籍变动、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学籍变动学籍变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习中心、拟转入学习中心,以及学校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籍变动。我校所属学习中心的学生转出到其他开放大学所属学习中心、或其他开放大学所属学生转入我校所属学习中心的,由所在学习中心、拟转入学习中心,以及各自所属开放大学审核通过,并经国家开放大学终审通过后,方可办理学籍变动。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学籍变动

2.拟转入的学习中心应开设相同年级、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3.学生本人须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2周)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审批表。市内转学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省际转学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

4.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或《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到转出、转入的学习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5.学生学籍变动前已获得成绩及学分的课程,如与现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信息完全一致且考试要求不低于现修课程,可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如与现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信息不一致,但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可按免修免考规定进行课程学分替代。

6.学籍变动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时间起计算。

7.申请学籍变动的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 学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习中心、学校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转专业。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2.原则上须在相同教育类别、学历层次间转换。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要求的,不得转入。

3.学习中心须开设转入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学生本人须在学期开学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5.学生转专业前已获得的成绩及学分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信息完全一致且考试要求不低于现修课程,可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如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信息不一致,但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可按免修免考规定进行课程学分替代。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第十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专科层次出口,学生在达到专科层次毕业条件时可自愿申请把高中起点本科层次降为专科层次,按专科层次办理毕业。学生按照专科层次毕业后,国家开放大学在学信网注册学生的专科学历信息。学生如继续学习本科专业,需重新注册报读。

第十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习中心审核批准,并经学校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学生退学后,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可根据需要向学校申请开具课程成绩单。

4.退学学生可重新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再次录取后,学生已获得的国家开放大学课程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学校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办理课程或学分替

第十 学生学籍满八年仍未毕业的,经国家开放大学公示后,予以退学处理,并由其在学信网标注

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十五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在学籍有效期内同一门课程可以重修或者重考,最高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有关课程考试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和我校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课程考核成绩按照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相关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并将违规认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十七 课程综合成绩合格的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含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未完成或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十八 学生毕业前,学习中心需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鉴定,合格的准予其按要求提交毕业申请

十九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免修、免考,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免修免考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核同意免修免考的被替代课程,课程信息按现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际信息记录,成绩按“合格”记入学籍档案。

 图像采集

第二十条 图像采集是学生在学期间学籍信息及毕业后学历人像信息与毕业证书、毕业生档案人像信息一致性的重要保障,学习中心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图像采集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图像采集须在学生毕业前完成。

第二十 图像采集标准须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 学信网对毕业生学历图像进行质量检测,凡图像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进行学历注册

章 毕业

二十四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毕业。毕业要求包括:

1.思想品德符合要求

2.学籍有效期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

3.最短学习年限满足第条规定

4.已完成毕业生图像采集并且学信网未反馈身份存疑

5.国家开放大学关于毕业审核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十五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毕业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经学习中心、学校逐级审核,国家开放大学终审通过后办理毕业。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层次、毕业时间。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毕业生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6.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二十 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开放大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位证书。

二十八 毕业审核按学期进行,审核程序分为毕业预审、毕业审核、毕业终审、颁发证书等四个阶段。

毕业预审为学习中心核对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生图像信息等基本信息以及各门课程成绩等,并指导学生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毕业材料。

毕业审核为学校对学习中心上报的学生基本信息和毕业学分,以及相关毕业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上报国家开放大学进行毕业终审。

毕业终审为国家开放大学对我校审核合格的学生进行最终的毕业资格审核。终审合格的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位审核按学期进行,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学校学位审核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开放大学对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的相应信息在学信网进行注册管理。

第三十条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违反学校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在籍生取消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取消学生毕业资格,撤销学历、学位证书,在学信网上注销学历、学位信息。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取消学生毕业资格,撤销学历、学位证书,在学信网上注销学历、学位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历信息在学信网电子注册后,国家开放大学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经所在学习中心、学校审核并报国家开放大学终审通过后予以更改。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原证书作废。

 毕业生档案管理

毕业生档案包括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毕业生档案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学习中心须建立完整的毕业生档案,永久保留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生毕业,学习中心须向学生发放内容完整的《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成绩单》和《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各一份,由学生转交其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入档。学习中心按学校关于毕业生档案的相关要求,对毕业生档案进行归档。

获得学位的学生,在领取学位证书时,学习中心须向学生发放内容完整的《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学生转交其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入档。

第三十六条 学习中心撤销的,其学生档案须交学校保存;学习中心合并的,须做好学生档案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开具学籍状况证明、成绩证明等证明材料。

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学业或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学校、学习中心通过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给予表彰、鼓励。

第三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四十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理由学校提出建议,国家开放大学审批。

四十一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开放大学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十二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经资格审核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学校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代。

四十三 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学习中心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通过官网公告或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校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理意见前,学校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分或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通过官网公告或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理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办公会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拟处分或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后,学校出具处分或处理决定书。

四十四 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或处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或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四十五 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由所在学习中心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毕业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十六 从处分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为申诉期。申诉期内,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

四十七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给予处理并做出决定。

从处分或处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国家开放大学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 国家开放大学,学校、学习中心作出的奖励、表彰、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十章 缴纳相关费用

四十九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天津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 学生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已发生的注册建档、学习和考试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费。

第十 职责分工与管理

学校负责制定本校及所属办学系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统筹天津区域内学籍管理工作。学习中心负责落实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面向学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学籍管理首要责任。

第五十 学生就学籍、选课、考试或毕业等问题投诉学校或与学校就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无法妥善解决的,学校牵头处理,学习中心须协同配合,积极解决学生反映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学籍管理办法》(津电大教〔2021〕3号)停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 学校教务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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